刑法问题 请高手回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34:54
对苏某最终适用刑罚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如何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2005年11月22日 苏某因与他人一起实施抢劫 这点在量刑上怎么考虑?是和前罪一起数罪并罚吗
依据你所介绍的情况看。
苏某在2005年11月22日伙同他人犯抢劫罪一次。同时在办理抢劫罪时主动交代在假释考验期内2003年9月8日伙同他人犯盗窃罪一次。苏某后两次犯罪已构成累犯应加重处罚,因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应认定为自首,故对苏某于2003年9月8日伙同他人犯盗窃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先对苏某2002年4月17日被假释后所犯盗窃罪、抢劫罪考虑累犯、自首情节后数罪并罚。假设盗窃罪判8年,抢劫罪判7年,可决定执行14年。之后在依据《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将新罪14年的刑罚加前罪余刑在依据《刑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有可能还减少一定的刑期。
法律依据如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对补充问题回答如下:
对苏某2005年11月22日与他人一起实施抢劫的量刑应考虑如下因素:1、看抢劫犯罪的犯意是谁提出的。
2、看苏某在抢劫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如何,销赃经过,分赃多少等因素,判断其犯罪情节,而上述情节的轻重均影响对苏某的量刑。
依据法律规定,应对苏某2002年4月17日被假释后所犯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作出判决后,在与其前罪的余刑依照《刑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苏某于2002年4月17日被假释 考验期2年于2003年9月8日与他人共同盗窃汽车1辆 并销赃变卖 从中分得赃款1万元的犯罪事实.即此,应当撤销假释,按刑法第71条规定“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