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贩盐算是违法吗?会不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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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5号
《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已经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三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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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主席 江村罗布
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工布江达网)
西藏自治区食盐专营办法 本内容为工布江达网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本文出自http://www.gbjd.gov.cn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的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盐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食盐专营工作。
地(市)、县(市、区)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行署)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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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盐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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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自治区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六条 食盐的定点生产企业由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食盐资源状况和自治区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球,在取得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许可后;提出设立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七条 自治区对食盐的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的年度生产计划由自治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自治区盐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严禁利用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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