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0日,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西班牙的公司B签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4:39:32
2005年5月10日,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西班牙的公司B签订了出口大米若干吨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量最高20%,破碎率最高10%,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明为最后依据;单价每吨若干美元,FOB(天津),卖方须于2005年6月10日派船只接运货物。B没有按时派船来接运,直至今年9月20日才派船来华接货。大米运抵目的港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了虫子,于是委托当地的一家检验机关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B据此向A提出索赔请求,遭到A的拒绝,A,同时要求B支付延误期间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完 ,并未发生虫害。问:
1、A要求B支付延误期间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2、B的索赔要求成否成立,为什么?

1 A 要求B 支付延误期间的大米仓储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成立。
因为买卖双方签定的是在FOB条款下的合同。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由于买方没有按时受领货物,因此买方要负担延误期间的费用。
2 B的索赔不能成立。因为FOB条件下,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风险由买方承担。而且合同还指明了检验证明以中国商品检验局证明为最后依据,因此发生虫害证明的赔偿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