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征用,与物权法规定44条有何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26:00
上海东方广播电台前几天有一期节目请两位嘉宾谈前段时间政府“行政征用”民航飞机接滞留泰国的旅客回国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物权法44条不是依据,嘉宾反复提“行政征用”,难道与44条的“征用”不同吗

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程序。
  我国宪法已经对私有财产的征用做出了相应规定,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行政征用与《物权法》第44条的规定的征用是一致的。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是一样的,征用就是行政征用,只有行政机关有征用权,其他无征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