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鉴定不合理,有充分的证据,想复核,请问有这个复核程序吗?民事诉讼法上哪一章,哪一条?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1:50:07
我们起诉医院,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但做出的报告是用“可能”这种推测性的原因做出医院没有过错的结论,但我们查到医院用药属于配伍禁忌,配伍后会加重毒性和不良反应,而鉴定机构不予理会相关书证。我们听说可以提出鉴定复核,但不知道有没有这个程序,具体在民事诉讼法第几章第几条款?谢谢。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从诉讼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申请再次鉴定。

请问是哪一级作出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