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某对张某某的死亡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4:00:06
、2004年4月29日11时许,刘某驾驶轿车在马路转弯时,恰逢张某某(殁年69岁)骑车横过马路,二人因让车问题发生争吵。之后,刘某动手推了张某某的肩部并踢了张某某腿部。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时,张某某突然感到胸闷不适,倒在地上,被送到某医院就诊,15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某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于是,张某某的家属张某以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起诉。
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
应该属于误杀。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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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觉得应该只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1. 应按违反治安处罚。没有刑事责任。
2. 应承担因打人诱发对方心脏病,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部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