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陈伟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20:16:58
.被告人陈伟系前进印刷厂副厂长。1997年11月2日,陈伟作为印刷厂副厂长与建设包装材料厂副厂长周义则签订购销装饰纸50万张(单价每米1.2元)的合同。在具体商谈合同单价时,双方谈过由买方即建设包装材料厂按每米0.05元的标准给陈伟回扣。合同签订后,陈伟于12月7日向车间下发了印刷通知单。而后,周义则提出合同价格过高,陈伟于是自己决定把单价降为每米1.05元,并当着周义则的面在自己的那联合同上和印制通知单上将单价改为1.05元。陈伟在与建设包装材料厂做装饰纸生意的过程中,先后在中山、广州等地收受对方给的“好处费”共计1.5万元。

他们之间签订合同后,如果陈伟没有得到厂方的同意便自作主张更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然要由陈伟负责,涉及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处。公司、企业人员收受回扣、手续费以商业受贿论处。除上述两类人员以外的,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应是不违法.

应该构成犯罪,至少是违法的,这等于侵害了印刷厂集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