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还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0:13:39
殴打:

事情:发展在2008年12月06日6点钟左右《即刚下班》,地点:在广州站西服装市场2号楼1112档《丽菲娜》,事件:本人由于手机不见,申请市场开灯,于是首先在档口里面找,
突然本店的老板小舅《某某某》从档口里拉着本人的头发拉到档口门口,当时本人已感到剧痛坐在地下,这时《某某某》顺脚一踩,踩到本人左下腹。然后再拉着头发往肚子踢了几脚,于是本人挣扎逃走,《某某某》追赶上来用手掐着本人的脖子向背部锤打了几下,本人这时无法抵抗跪在地下,此时《某某某》再用脚向本人背部狠踢,再拉着头发向地下扣,再往臀部踢了两脚,后来市场的保安拉走了《某某》。当时,有个同事看到了被打过程,名,称《女1》
还有市场的摄象头录到了被打的点点片段。还有保安看到。

当晚我们采取报警,警察来到了,这时《丽菲娜》的老板娘就对警察说没报警。

于是我没办法之下打了电话叫我男朋友来接我。这时他觉得还是报警,于是又报了警。

去了公安局录了口供,还叫了当时看到的同事《女1》做了证,录了口供。当晚《某某某》
已经回家来不了公安局了。唯有第二天了。

次天,于是感到身体不适,就向《丽菲娜》提出拿回工资。此时《丽菲娜》老板提出不给工资,还以威胁手段说店口三个女的《本人》《女1》和另个同事 称《女2》,同流合污在档口偷他们的钱,借此事不还工资,不陪验伤费。于是本人再采取报警,警察来到了发生地点,采去了证据〈保安.视屏〉,就把《某某某》带回公安局问话。此时,《女1》已被《丽菲娜》的老板带上车,不给作证,就逼下写,本人《女1》《女2》之前在档口怎么偷他们钱的经过,数量多少。据《女1》所说:“当时是《丽菲娜》的老板问她话,他记录,最后没给她本人看过就逼了她签下了名字。从《女1》所写之中,三女,所盗金额总数不超过1000元。当人数额不超过300元。从《女1》到公安局报道时间,也就是在老板车上时间超过了1小时有多。《女1》也表示了。

后来,《女1》也指证了《某某某》欧打过本人。公安局最后也判了《某某某》拘留10天和罚款200元。

工资问题:

当时没有签定任何合同。本人手下持有《丽菲娜》押金单1500元。没有盖章。比实际押的少5

1、如果轻伤以上 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没有构成轻伤 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话 调解阶段
赔多少要看对方和你当地的经济水平 至于身体不适可加告 精神损失费用、营养费等。
2、如签定用工合同。而甲方违约在先 是可以终止合同的,我建议找劳工仲裁部门去解决工资问题。
3、告不了。现在你属于被害者,你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被无辜殴打受伤,就算还手也算正当防卫。我建议请专业律师解决。
4、我不清楚你要告他们什么。如果伤势不重,我建议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