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3:21:47
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 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不能支持,理由:
1、这是法定的无效婚姻,任何人有权提出。
2、这类婚姻无效的事由一经查实,不需要调解。
3、男女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法院只是按照有谁抚养有利于孩子成长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