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题!高手帮忙呀!!急急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22:46:12
某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与马来西亚某贸易公司签订了3000吨的高压聚乙烯买卖合同,某贸易公司为卖方。双方约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并到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解决纠纷。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中方应开出信用证,但中方驻马来西亚办事处得知,马方资信极差,很可能不履行合同。问:
(1)、若情况属实,中方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2)、若情况不属实,中方采取(1)中措施,对此应如何处理?
(3)、设,中马在履行中发生纠纷,中方将马方起诉至某省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该法院可否受理,为什么?
(4)、合同法对本案中所涉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

其实楼主问的是合同法的问题,我也一并回答了吧。

(1)中方可以履行享有的不安抗辩权,即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终止自己债务的权利。
而本案中,马方资信极差,符合《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况,商业信誉丧失。
故中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2)若情况不属实,中方的行为则构成违约行为,并且无法定及约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以受理,合同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根据我国法院的级别管辖原则,中级人民法院应作为第一审的案件中包括重大的涉外案件,而本案中,涉及标的较大且欲外方有关,应有中级法院管辖。

(4)诉讼时效应为4年,《合同法》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楼主,打字打的好辛苦啊~~
给分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