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下发教师八条不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31:24
鞍山市下发的八条不准 针对教师的是什么?急急急 麻烦帮帮忙 谢了

主要:不准补课.不准收钱.全是瞎扯蛋.就是给老百姓看.

你看看。

关于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八条处罚规定

为有效治理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促进教育行风进一步好转,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教育部的总体要求和省、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校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组织的集体补课,收缴其违规所得,并严肃追究校长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二条 教师违反规定参与由学生家长或其它单位、个人组织的校外补课,收缴其违规所得,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一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三条 教师违反规定参与以其任教班级的学生为主要对象的补课,收缴其违规所得,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二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四条 教师违反规定组织以其任教班级的学生为主要对象的补课,除收缴其违规所得外,是班主任的撤销班主任职务,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级三年(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三年内不得晋职评优,并严肃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五条 对曾因乱办班、乱补课受过处罚的学校和教师,再次发生乱办班、乱补课行为,予以从重处理。
(一)对于学校违反规定组织的校内外补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校长从重处理;
(二)对于教师违反规定参与或组织补课的,解聘其教师职务,五年内不得参与鞍山市教育系统的教师聘任,同时追究当事人及校长的纪律责任。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乱办班、乱补课或为乱办班、乱补课提供场所的,收缴其违规所得,停止其半年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及时查处;查处不力的,对该单位当年的行风建设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对于其它乱收费行为,按照《中共辽宁省纪委、辽宁省监察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