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经济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7:47:36
1: 甲、乙、丙、丁、戊拟于2006年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电力设计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10万元出资;乙以货币10万元出资,以信用作价2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3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问题:
(1)电力设计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电力设计公司若分期交纳出资,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首次应该缴纳多少?剩余部分何时缴清?
(3)电力设计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4)若公司成立后因经营很好,决定由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注册资本,程序应该如何?

1、劳务和信用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2、首次缴纳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两年内缴清
3、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董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可以设置1-2名监事
4、召开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议,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