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活着但不能治理 子女有没有权利掌管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2:21:11
我家2位老人活着呢,但生活不能治理,老太太能说话,但不具备分析事情能力,子女6个,但有俩死亡了,老两口有财产,子女是否有义务共同管理这个财产?例外现在有一个儿子请人立遗嘱,其他子女都不 在场,遗嘱是否生效,是否是正确的?希望给予解答
例外死亡的儿女其后代有没有参加管理的义务,是否是法定继承人

可不可以管理可以协商,或者两位老人不是完全的行为能力人!
立遗嘱的话,需要形式的要件,如果不符合,可以认定为无效!
最好在老人在世的时候重新立一份!

管理财产是可以的;

立遗嘱,一般要其他法定继承人都在场;否则会有争议的。

遗嘱和子女在场无关,要看两位老人是否自愿立遗嘱,并且有公证人,或者申请公证部门公证。你们也没有共同管理两位财产的权力。

如果有老人的委托,可以代为管理财产。至于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主要是看程序和形式是否符合遗嘱的要求,只要遗嘱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就可以生效,不需要所有的继承人都在场。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有如下规定,你可以参考一下。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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