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如何定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8:09:09
我朋友2008年8月20日遭遇车祸。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下:肇事者醉酒驾车撞人后弃车逃逸,于21日自首,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鉴定:1、九级伤残;2、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请问专业人士,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是不是要判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适不适用缓刑 ?谢谢
最好是把肇事者多关几年。

1、“是不是要判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本案中,醉酒,造成一人重伤,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行为,属行为加重犯,法定刑三年到七年,由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即三年到五年,减轻即三年以下。如果是初犯,并且将受害人损失全部赔偿,那么减轻的可能性要大。
2、“是否适用缓刑?”
如果被判三年以下,则具备适用的条件,但本案适用可能性较小。
参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