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5:08:18
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厂房和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乙企业,厂房作价500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2000万元,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乙企
业和甲企业对财产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交接手续。但就厂房的转让一直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丙企业知道甲企业转让厂房之事,愿意以7500万元购买该批厂房和机器。甲企业认为自己吃了亏,便以厂房和机器设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为由,主张与乙企业的合同无效,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厂房买卖合同有效,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主张合同无效不成立,但若他已经房屋过户给了丙企业,丙就取的了厂房所有权。那么甲仅能主张违约责任,且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买卖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手续。这里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动时具有公示性质的登记。其目的在于向他人展示,标的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若没有进行公示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也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