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关的问题,非专业勿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8:22:34
我在一个私企上班.刚进来已经10天了,
面试的时候说好 试用期三个月(1200/月),三个 月后转为正式(1500/月),
工作几天以后才从同事口中得知第一月(1200)的工资是押扣 的,直到你走人的那天结清.
现在我还没签合同,公司也没有提出要签.
请问 试用期三个月,和 押扣第一个月工资合法吗?不合法的话我该怎么做(不丢掉工作的前提下)???还有签定合同的话怎么签???

首先,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你正式上班那天起一个月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到第二个月,每月应该给你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有以下几个档位:劳动合同签三个月以下不到一年的,试用期为不到一个月,一年以上不到三年的,试用期为不到两个月,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为不到六个月
至于扣押工资的问题,我以前也碰到过,你别担心,一般小的企业都这么做,怕你跳槽,一般就像他说的本月拿上个月的工资,最后离开时再还你那个月的薪水,都是那么操作的
你就催着公司签合同,一个月过了再不跟你签的话,你想继续做下去的前提下就再催一催公司,不想做又想再赚一笔的话就多做几个月,最后去你们地方上的劳动仲裁部门把它告了,还会多赔你一点钱

进公司的第一天就要签定合同,没签定的在一个月内补签,超过时间没签的可以要求给予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你那种只有试用期是不行的。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所以扣押工资也不合法。

你要想不丢掉工作的话就跟老板协商,拿出法律跟他协商,老板懂法的话也会跟你签定的,反正在试用期你们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如果不行的话,请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嘛,区县一般都有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