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据上对月底还钱做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5:20:30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2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对钱的事也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2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做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做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1)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字据说明出国前还清债务,也就是说还钱的期限为1988年7月26日。诉讼时效为两年,到1990年7月26日,而张某是在1990年10月主张权利,超过了诉讼时效。

(2)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做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证明胡某在10月底同意将债务还清。也说明胡某承认这笔债务,可算为一个新的时效。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根据胡某10月底的字据,应该可以要回这笔钱。

1、没有,由于张某在字据上的注明行为表明他对已过时效的行为愿意继续承担义务,因此时效没有届满
2、在字据上的注明行为说明他承认借款行为并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可以的,保留好借款字据,这是很重要的证据,赢得诉讼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