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借条应怎样计算诉讼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12:00:43
2007.2.24日朋友借我10000元.无还款日期.经催要2008.10.26日还1000元.我本人在原借条上做了注明,请问诉讼时效应从那一个时间算起?

从2008年10月26日起算

从最后一次主张你的权利开始计算新的周期,也就是2008年10月26日

1、诉讼时效是以诉讼的方式保护权利的时间范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一般为2年。
2、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2008年10月26日因你主张权利而使诉讼时效中断,2年期间重新计算。
3、你们的诉讼时效期间还有可能变化。比如,你今天又找他索要了,则从今天中断重新计算。还比如,他还你了一部分、他答应还你、他说不想还你等。
4、诉讼时效届满后,法院对请求权不予保护,但权利本身没有消灭。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你的债权还存在,债务人仍然欠你的钱,只是不受法院保护了。当然,如果债务人主动还你法律也不禁止。

200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