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啊,问个关于土地租赁的问题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7:29:54
我这里有个问题请教各位熟悉土地法的大虾们啊,我女友老家那有个慌山,归集体所有,当地旅游局租赁了50年,那块土地有我女友的一份,可是她的户口迁走了,成为城市居民户口(以前她是农业户口)了,而现在分钱,租赁这土地分的钱,但是这份钱就把我女朋友的名字给除了,就是说分不了钱了
请问这样子合法么,请各位明示,在此小生多谢大家了啊
能采纳我再出一百分啊,200都行啊,谢谢啦,急啊,急啊!

显然问题可归结到,当时在册而现在离开的人员,原有的被分配权是否同时消失。
我个人认为,由于户口的迁移,实质上已经宣告该人员已经不再属于该村(即该集体)的成员,显然所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消失。比如兵役、献血、计划生育、管理摊派费用等等。
但是可以探讨的是:如果当时“归集体所有”是一种泛指而没有具体的限定的话,即没有指明一旦人员离开是否还属于这个合同所指的集体范畴,则可以人员在册时未有分配,而事实上现在的利益与过去的投入有必然的联系为由,提出进行补偿性分配的建议。
补充下:
上述结尾的建议,是依据2002年国家对农村土地关于农村家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原则提出。因此该成员的土地不应被收回而应从属于其原家庭管理,村里收回缺乏大政策依据。但问题政策同时有具体处理可由村集体或大会决议的提法。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属于可协商建议的部分。

别急,我会帮你想办法的!

这种情况肯定是分不了钱的。理由楼上说的比较明白了。同时楼上所说的补偿性分配的建议也不可行。
话虽然难听,事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