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临时大统的权力做了哪些限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2: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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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与义务

第 一 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第 二 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 三 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第 四 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 五 条 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六 条 中华民国国旗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七 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一律平等。

第 九 条 人民除现役军人外,不受军事审判。

第 十 条 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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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条 人民有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十二 条 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

第 十三 条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十四 条 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

第 十五 条 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

第 十六 条 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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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七 条 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

第 十八 条 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

第 十九 条 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

第 二十 条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