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6:44:21
4、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转帐支票,票据金额栏空缺,由B公司财务人员补记,补记后的票面金额为30万元。B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因票据上补记的手写体字体与其他字体不统一而遭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票据有可能系变造。 问:
(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否正当?
(2)B公司的补记行为是否属于票据的变造?为什么?
(3)票据的变造与票据的伪造有什么区别?

(1)不正当。
(2)不属于票据的变造。根据《票据法》第86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是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

(1)A公司的开户行退票理由是正当的
(2)B公司的补记行为属于票据的变造,因为B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出票人的授权。
(3)票据的变造指无票据记载事项变更权限的人对票据上记载事项加以变更,从而使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发生改变。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一般来说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的伪造指票据签章的伪造,而不包括其他事项的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