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6:06:23
某年夏天,某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某开发商经该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门批准,开发居民高层公寓楼,先后有四百多
位客户与该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在依约定交纳全部购房款、取得相关产权证的前提下,住进该公寓楼。后开发商将该楼顶部出租给个体户陈某,每年租金1万元,陈某利用楼顶空间栽种花卉。由于花卉浇灌用水向楼层渗透,引起马某等居民不满。因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马某等联名按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终止与陈某的合同,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题:(1)本案中,楼顶部分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马某等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楼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这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问题.一般都是贵业主所有,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7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所在的楼顶的屋面使用权、所在外墙面使用权、所在楼房的命名权、所在小区的命名权做进一步约定。
所以未必绝对归业主所有.但是即便不是归业主所有,民法通则也规定了禁止权力滥用.所以还是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另外,楼顶的争议有判例,楼主不妨搜搜.

楼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这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

1、楼顶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可以请求开发商违约和侵权,或者要求陈某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