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庄转让其份额,应履行什么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5:50:07
张庄、王庄、董庄3村分别按照30%、30%、4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水库,并约定3村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水量。某年,李
庄灌溉用水不足,与董庄达成协议:董庄从自己的用水量中供应李庄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李庄支付价款l万元。供水时,流经两村之间的陈庄时,陈庄将水截流2/3灌溉本村农田。李庄因未及时灌溉,秧苗损失3000元。同时,李庄以为董庄故意减少供水,夜间派人偷偷将水库闸门打开放水3万立方米。因放水不当,造成张庄鱼塘中鱼苗损失3000元。王庄看到上述情形,决定将自己的30%份额转让给魏庄。
问题:(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王庄转让其份额,应履行什么义务?

一、张庄,王庄,董庄三村对水库享有按份共有关系,共有人作为水库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合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承担水库和灌溉水道维护的义务。
二、李庄与董庄买卖(购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必须由董庄灌溉到李庄的农田,则从董庄的水出闸后,董庄不承担任何责任。否则,董庄必须保证董庄的水灌溉到李庄的农田。根据与陈庄的相邻法律关系,陈庄必须履行相应的通道的义务。
三、陈庄与董庄为相邻关系。因在灌溉时需要使用陈庄的土地,陈庄在法律上必须提供必要的通道,陈庄未提供,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提供。
四、李庄与陈庄形成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基于李庄与董庄的协议,李庄拥有对董庄开闸后的用水使用权,由于陈庄未获得李庄的同意将水截留,形成侵犯李庄的水财产的损失,陈庄应当承担赔偿李庄的损失。
五、李庄与张庄形成财产损失赔偿法律关系。基于协议,李庄如果认为董庄减少供水,应责令董庄继续提供灌溉用水,而不应自行开闸。由于李庄擅自开闸,造成张庄的损失理应由李庄承担。
六、李庄与张庄、王庄、董庄形成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李庄未经水库共有人同意,无权利擅自放水,应当对三共有人承担责任。三共有人按出资比例取得李庄的赔偿。
王庄如果要转让其份额,张庄、董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王庄必须通知张庄、董庄。王庄未履行通知义务,所与魏庄之间的转让无效,但要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