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9:34:32
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以12万元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因不知此房乙已出售于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因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
问题:(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1、《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处分共有房屋需要经过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所以,这两个合同,无论哪一个,只要得到共有权人的同意,就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就应当是无效的合同。
2、《物权法》规定,房屋以产权证(最终以登记簿)确认所有权,所以,该房屋属于丁,但是该产权证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因为取得该房屋的基础是不合法的。所以,甲可以申请乙与丁之间的合同无效而请求撤销丁取得的房产证。

所有权归甲和乙。
因为房产是夫妻共有财产,不经共有人的同意(书面授权),任何人无权擅自处分。房屋过户登记的时候,需要审核共有人是否同意,否做作出的过户无效。
但是甲和乙都要补偿赔偿因签订协议给第三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房屋属于不动产,它的买卖需要经过房产管理机构道德确认,即需要办理过户登记,
归丁,因为房屋已安法定程序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