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是否有照顾的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1:09:15
我母亲今天在超市被超市的购物车撞到,然后找超市负责,超市的管理人员说因为不是他们的员工造成的所以与他们超市无关,说如果你要是不服可以找律师,超市是不是应该负责,因为不论是不是超市人员造成的超市都应该负责,因为是在超市内造成的人身伤害?请帮忙解答。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性的,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形下,其才承担相应(注意此处用语是“相应”)的法律责任。何为“相应”呢?即在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限的范围内承担。
因此,如果你要认为商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话,那么你就要举证,证明商场在当时确实存在过错。比如:当时在商场购物的人是否非常拥挤,而此时商场未对顾客进行良好的疏导,以致人群相互拥挤,在这种情况下,你母亲被购物车撞倒。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商场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经营者而言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如果其未尽责,就说明其主观上有过错,其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个人认为你这件事情从总体上看是侵权纠纷。你应该直接找将你母亲撞倒的人要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有充分的证据能证明商场确有过错也可将商场一同列为被告。

超市有义务的,那个人找不到,超市要负100%责任,如果找到了,两个方面都要负一定的责任

这个不属于商场注意义务,应该找侵权者赔偿

我个人认为超市应当负连带责任,在提供购物车的时候应当预见这种情况并阻止其发生,超市没有进行事前告知,属于监管不力,应当负责

超级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超市没有过错 超市负责 协助你找到 撞人的人 或者象征性的 提供安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