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期间,合同不续签是否有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1:40:37
我06年10月入职这家公司,签一年期合同;07年10月续签至08年12月31号。今年12月8号,公司通知我月底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请问,
1、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额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06年至今我服务了2年零2个月)
2、前两天我去医院查出了患有多囊卵巢综合症和糖尿病。我查看了一下劳动法,员工患病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请问我这两种病是否受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员工患病的种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
3、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在12月31日以后不终止合同?
3、如果公司执意表示12月31号合同到期后即终止,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赔偿金额又如何计算?
谢谢!

1. 由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期满不续签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08年1月1日生效的,因此你可以拿到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 劳动法规定的不是“患病”期间不能终止合同,而是“医疗期”内不得终止合同。你工龄满2年,可以享受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你从现在开始请病假,4个月内合同会顺延,直到医疗期满。工作满2年不满4年的,病假工资为70%。
3. 同上。
4. 如果你的合同顺延至明年4月份,你可以得到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你06年进场,依据08年的新劳动法,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年限,每满一年,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你可以得到额外2个月工资的补偿。
2、患病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你可以协商,不成的话,直接找工会或劳动局。
3、你可以要求患病期间不得终止合同。
4、公司不答应,你要追讨公司违约金。赔偿金额在合同上面写得有。或者由劳动局裁决。
有幸可以帮助你。

1、对于08年之前入职的员工,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法47条规定,应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在医疗期内的,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建议立即与公司协商解决。
3、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或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48条)

患病不分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