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末的福利费余额要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6 04:26:22
按《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2007年就已不再计提福利费,按实按受益对象分配入账。对于2006年度留存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应于2007年度冲回,除非有该福利费的专项使用说明。
所以,如果你们留存的应付福利费余额为2007或2008年新计提数,则必须冲回。
如果你们账上留存的应付福利费余额为2007年前余额尚未使用完毕,则如果有明确的福利计划,可继续在账上保留,留待下期使用;如果没有明确的福利计划,则必须冲回。
新准则下,发生福利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等
然后,按受益对象(如:销售人员福利100元,管理人员福利200元,生产工人福利50元,厂办人员80元)进行分配:
借:销售费用——福利费 100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200
借:生产成本——福利费 50
借:制造费用——福利费 8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430
无需计提(计提时无法分清受益对象)福利费。
1、直接入管理费用消化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2006)的有关规定及要求,2007年1月1日起,长期以来企业实行的按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的制度,被明确取消了。结合通则中的其他规定,意味着:1、企业依法为职工支付的医疗保险费,明确可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中;2、除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福利性费用,由企业自主决定提取福利费或是据实列支。可以说,修订后的财务通则,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的福利费余额,无需进行调整,可继续使用。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对于“应付福利费”,明确指出属于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上采用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如果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用数的,应予冲回,反之,应当补提,同时,修订次年度福利费的提取比例。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及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企)以外,绝大多数的企业仍旧执行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