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7:10:22
案情:2008年4月29日21时,被告人邓某某,代某准备到汾江南路科成网吧上网,因无钱,被告人邓某某提议抢劫,被告人代某同意。在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靠近平远直街交界处,待被害人两某某骑自行车经过时,由被告人邓某某接应,被告人代某动手将梁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被害人,致被害人倒地时左额头被撞破,左肩,左手肘,左膝盖均擦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害),被告人邓某某乘机上前将被害人价值人民币211元的浅蓝色喜得盛牌自行车一辆抢走。得手后,被告人邓某某,代某携带赃物逃离现场时,被接到报案的警察人赃并获,并从被告人代某身上搜出弹簧刀一把(经鉴定属管制刀具)。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自行车发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代某平时表现较差,不听从父母监管;在本案中保持无所谓态度,辩称自己没有推和踢被害人。

问题!!
1.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什么罪?依据什么法律文定罪?

2.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代某的行为有没有主从之分,是否要区分主从犯?

3.为什么要为代某制定辩证人?如果你是被告人代某的辩护人,你会提出什么样的辩护意见?

1、两个被告均构成抢劫罪。
依据: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属于重罪,满14周岁以上就要接受刑罚,但量刑时应当从轻。
2、两者之间没有主从之分,构成共同犯罪。

3、对于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如果其未委托辩护人或其家人未为其委托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其做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辩护人的理由: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小、初次犯罪、平时表现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要求从轻。

1.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定什么罪?依据什么法律文定罪?

如果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其伤害行为属抢劫行为的情节,不另案处理。 依据刑法抢劫罪的规定

2 以共同犯罪处理,无主从之分。

3 以年龄或社会危害情节不大、抢劫财物不多等为由进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