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款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9:24:50
我是农村人,10年前户籍随父迁入县城,但我们一家人一直在村上居住,随父迁入的还有我妹妹,我妈妈,家里只有我姐姐,1999年我姐姐出嫁(属嫁城女,户籍还在村上)。2000年我结婚,娶邻村的姑娘,她的户籍便迁入我们村。
2004年村上土地征用,我妻女没有分到土地补偿款,(肯定没有我的份,因为我的户籍不在村上)于是我妻女将小队告到法院,最后我妻女赢了,小队又起诉到中院,最后还是我妻女赢了,而且是最终判决。于是我妻女分到土地补偿款;
2008年,也就是今年11月份,我村土地又被征用了一部分,小队又不给分土地补偿款,又让我妻女去告。我四处奔走一个月没有结果,(这次我不想去告,我觉得没有必要)可小队又不承认上次的判决,我不知道该怎么办?
我想问问有关法律专家,我的妻女究竟该不该分这个土地补偿款,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政策?

对于提供政策的追加100分,
对于提供有效办法的也追加100分
对于最终解决问题的追加500分,全部分给你都行。绝不食言。
我们村是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办周家庄村北村。

你妻子女儿户籍在你村,有资格分的土地补偿款。小队做法是错误的。

前判决针对的是前一次,对这次不具有约束力,所以,要想分的补偿款,只能再起诉。

这个就没有什么办法了。

是你村居民的,以户口为准,都应分到村(集体)的补偿款。

政策你没说你是哪个地区的,提供不了具体的。
办法就是第一次起诉的,可请求法院执行;第二次的,还是要与村里协商,你们告过村里一次,村里已记恨你们了,除了诉讼估计协商是不会有结果的。除非换村官。

国土资源部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这个指导意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必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去年以来开展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表明,一些地方不顾自身实际,乱占滥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