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逼迫离职和拖欠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1:08:20
我们是某公司的市场部助理,总部把我们加到导购员编制管理(但是系统表明我们的职位是助理),我们办事处在广州工作,而我们在新劳动法下台以后,我们要公司帮我们购买社保的话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那个劳动合同里面是写的是从事导购员工作(里面很没有保障),并透过人力资源中心帮我们购买中山档次的社保(主要只有4个险别)。
现在出现了两个问题:1.现在公司因为合并,每个部门都要精简人员,我们没有犯任何过错,但是我们收到口头通知公司要求我们调我们到商场去做导购员,如果不肯的话自己看着办(意思说:要么做导购员要么自己离职);2.还有公司经常都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内发放工资,对我们的生活造成很大的困扰;3.经过双方讨论,暂时得到的答案是从来没有赔偿的先例,要问问总部的答复。
就是这三个问题,希望可以尽快回答一下,这个情况真的很急,谢谢各位!

1、你合同上写的是导购员,那就只有认了,因为法律不会看你公司系统上的职位(再说公司系统上的职位是可以随时变更的)。
2、你们签的合同是从多久开始签的,如果是08年后签的则就要受新《劳动法》的保护了。至于保险你可以查一定按国家和你们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你们该买哪些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除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新法第47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以支付令强制用人单位付薪。此外,新法还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按应支付金额50%-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无论公司作出什么决定。最好要求作出书面的东西。
重点之重点切记“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