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8:27:28
一位农村妇女在照顾自己的儿子时,由于缺乏常识,生成化学反应,产生了敌敌畏,毒死了她的儿子。这应该怎么判刑?属于过失犯罪吗?

此类事关键是看,该化学反应是生活常识还是专业常识,以该妇女的文化水平是否明知或可能知道该化学反应。如果不可能知道,则为意外事件

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有过真实案例,最后定为意外事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是:看主体对事件有没有预见性,或者该预见的没有预见,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这里看这位妇女给儿子吃了什么东西,导致死亡,是一般食物的话,就是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

敌敌畏又名DDVP(dimethyl-dichloro-vinyl-phosphate)。有机磷杀虫剂的一种,分子式C4H7O4Cl2P。以黄磷和苯合成为磷酸二甲苯脂为主要原料。黄磷的生产工艺较为简单,将磷矿石、硅石和焦炭按一定比例和粒度放入电炉里,在1000多度的高温下发生分解、还原反应,磷蒸汽与炉尘一起被冷却、漂洗后得到产品,高温炉渣则直接从电炉中排出。
通过以上这些相关知识可推断出,敌敌畏非个人经过化学反应就可产生之物。也就是说个人根本就不可能由于缺乏常识,生成化学反应,就产生了敌敌畏。
如果真的是敌敌畏中毒,那极有可能是投毒。
通过相关事件的推断后,就是故意杀人.

根据你的简单称述情况,可以判断:
1、由于缺乏常识,生成化学反应,产生了敌敌畏——这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敌敌畏”是一种特定具有独特成分的农药,不可能个人可以过失生成,过失生成有毒液体还是有可能的。

2、在刑法中,符合过失杀人的构成要件,也是要被判刑的,但相对故意杀人要轻。

3、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要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可能属于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