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公司股东之一被强行辞退,如何申请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23:10:59
我的一个朋友和几个人合伙开公司,注入资金两万,持有6%的股份,由于公司内部政治斗争,遭到其他几个股东联合排挤,并将其辞退,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可否拿回属于他的两万元投资,并得到相应的补偿,谢谢。

公司股东是不可能被强行辞退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股东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综上所述,股东只能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没有其他可能,所以,不存在强行辞退,因为辞退指的是职务,股东做为公司所有人之一,这不是职务,而是权力。同时也就不存在申请赔偿的可能性。

首先说明,作为股东企业无权辞退,作为员工企业可以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股权属于财产关系,不能解除,除非公司内部其它股东出资收购了他的股份,在股东要求退股的情况下只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二是公司收购其股份,否则股东的股权只有在公司破产清算以后才能灭失

股东没有辞退之说,雇员身份被辞退后,仍旧持6%股份,但要退股,只按净资产6%转让……

当然可以,
他可以出售自己手上6%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