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电视/报纸上的广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00:54
电视/网站/报纸上打的广告,电台、报社对广告的真实性需不需要负责?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电台、报社都属于广告活动中的广告发布者这一主体,广告发布者对虚假广告行为应承担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
  我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也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均负有清偿虚假广告所造成的损害之债,受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中的任何一方或全体履行赔偿义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但仍和广告业主串通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还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或者不按照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审查义务仅为形式审查,即应要求广告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和证书,并尽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以确保所发布广告信息的合法、直实、有效。但如果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已经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形式审查没有什么问题,但后来证明是虚假广告,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应该完全由广告主承担。
  我国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对个人犯虚假广告罪的处罚,对单位犯虚假广告罪的,除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即实行“两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