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案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23:16:49
2005年12月9日,被告人甲骑摩托车经过一菜市场,见到摊主乙的香蕉不错,便停车拿了一串放在车后备箱上,没有付钱。甲正准备要走时,乙追了出来,甲即踢其腹部一脚,致使乙脾脏破裂.并于当晚进行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损伤系重伤。经调查,甲是当地一地痞,经常随意殴打他人。检察机关以甲犯寻衅滋事罪起诉至当地法院。请问:如果你是法官,甲应当以何罪论处?

答案不少于100字
被采纳为答案者,另有加分!
ronnie_leslie胡说八道,你可以去死了

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这个案子在定罪上容易和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混淆,但仔细分析还是可以区别的。首先,此案明显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被告人不是以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而是出于不想让被害人揪住才踢了一脚。至于和抢劫罪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九项第4条的解释: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甲是一地痞,在把香蕉放在后备箱的过程中也就是使香蕉摆脱被害人乙的控制范围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而是在其后踢人。香蕉的价值不至于引起他因想占有它而起抢劫的犯意,因此个人认为被告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首先,根据甲的一贯表现,他拿香蕉并不是想秘密占有,不是盗窃,即便乙去抓甲,甲反抗,也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应当属于寻衅滋事中的强拿硬要,或随意殴打他人。但由于至他人重伤,因此应当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你好!我是803工作人员!
回答无须100个字!
事态很明显!故意伤害罪!理由,介于甲在当地的社会地位与所犯行径,甚至可能留有案底!
法官于理,应当判甲故意伤害,判乙抢劫!但是于情,乙用一个脾脏为代价换取了香蕉,法官应不会追究乙的责任!

根据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相关法规~应已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肯定是抢劫罪..

楼上有人说:"在把香蕉放在后备箱的过程中也就是使香蕉摆脱被害人乙的控制范围时并没有使用暴力,而是在其后踢人。"

这是为什么.因为店主以为你要买东西..如果不是在店里而是在别人家里的情况.你"把香蕉放在后备箱" 看看人家有没有反应....

甲的行为..首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