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开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7:38:20
请教一下,如果付款是A公司,但开票时对方要求开B公司和C公司的名称,这样可以吗?
是通过银行帐户汇款的。那如果是总局付款,然后开票开分局的名称,这样行不行?

不可以,但你要看付款方式是什么,如果收到的现金,你开B\C也可以,但如果是通过帐户打款就肯定是不行的

如果是现金无所谓,是电汇,支票的话就不行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你那就叫代开发票。但是如果处理得当是可以开具的。处理得当就是不要体现A公司的付款流程。
如果二者是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关系,则需要对方税务机关的证明,可以开具。

直接开票是不行的,要变通一下。要是现金不要紧的,你以开票的B/C抬头解入银行,但是如果电汇入你公司账户的,你要搞一个三方协议,以证明A是代B/C付款的,并经三方同意的。

要看你是以什么形式收的款,如果收到的是现金,你开B\C也可以,但如果是通过帐户打款或支票就肯定是不行的 ,这样是违反会计法的,一般人企业管理比较严格,那么你承担的责任也相应的增大,你最好不要这样做,如果老板强迫你这样做,你可以让他签字有问题由他承担。

可以用作抵扣,但是A公司付款最好不要打到你们的主帐号上(就是销货方的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