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4:48:29
张某于1997年5月4日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2000年5月9日,张某还没有还款。李某经调查发现,张某家里除了旧电视机外,已经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了,只有张某由于帮助王某做木工活,还有3万元工钱没有拿回来,但都已经过期近半年了。由于王某是张某的妻弟,不好意思向他要,所以一直都欠着。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这欠款3万元,其中,2万元用于偿还自己的债款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机来行使其代位权,总之,代位权就是只要还钱就行
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以便偿还自己的债款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

这个案例的答案是D
因为张某欠李的钱到期没有能力偿还,但是王某欠张的钱未还,张某不向王某主张债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某还李某的钱,所以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的同意或协商。但是代位权要在债权的范围内行使。

答案:D

我怎么觉得没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