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代收水电费却只给我们收据,若要发票就要我们承担他的税费,这样对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6:07:30
房东是服务业(做的就是租赁),带征,交营业税5%,电力公司有开发票给他们,我们要求他开发票给我们,我们需要承担他的税费吗?到底这个税应该谁来承担哪?
房东是分别将房屋租赁给许多用户,我们只是其中一家,而电表只有一个,我打过电话问电力公司,一个电表只能开一张发票,房东也不可能将这张发票开我们公司的抬头。

1、现在,不少企事业单位将一部分闲置房屋出租给其他企业,供其生产经营。由于承租方一般都直接使用出租方供应的水、电、煤气等,无法取得供水、供电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因此承租方对承担的这部分增值税额无法进行抵扣。为此,对房屋出租单位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作如下规定:
1).对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水、电、煤气等,并按实际用量结算价款的,应作为转售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出租方与承租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使用量结算的价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应如实申报销项税金,承租方可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3).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承租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出租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承租方水、电、煤气的实际作用量结算价款,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如出租方不按实际使用量而按定额与承租方结算水、电、煤气等价款的,一律按“服务业一租凭业”征收5%营业税,并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承租方不得据此计算进项税额。
2、对于房东代水电公司向租户收取水电费,属代收代付性质,不涉及涉税项目,根据开具收据的有关规定,对非涉税项目应开具税务收据。
具体规定可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关于对企事业单位转售水、电的有关税政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流[2000]19号文件规定

这个税应该由房东来承担(租赁合同中注明由承租方承担税费的情况除外)。
电也是一种商品,房产收你们的电费,就等于他从电业局购买了电,又卖给了你们,所以这个税费要由房东来承担。

你跟房东之间有租赁合同,水电费肯定是又承租人支付,水电费的发票上肯定是房主的名字,不会换一个承租人就换一次名字,水电费只是房东代收代付的费用,我认为,房东直接把发票转给你就可以做帐,不必再另开发票。

水电费是交给电力公司的,不属于房东的收入,他不需要交任何税,也不会产生任何税.
既然你们租了他们的房子,以后让电力公司开票的时候抬头写你们公司.你们直接交水电费就可以了.
房东问你们收水电费,他也是属于代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