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私车公用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9:31:59
我公司名下没有汽车,现公司与公司股东签订租车协议,协议签订内容为:全年租金为36000元,汽车在租赁期间由公司决定使用方式、使用人员,租赁期间全部汽车费用均由公司承担。车主到地税代开一份36000的汽车租赁发票给公司,公司财务把这部分租金入账,那么该汽车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维修费等但不包括有权属关系的养路费及保险费),请问这部分汽车费用能不能税前列支?
我是江苏的,我们地税说除了租金36000可以列支外,其他的汽车费用不能列支,包括汽油费,过路费等,但是苏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说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凭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所以我不知道汽油费等汽车费用到底能不能列支。

汽车租赁拿来使用后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维修费可以进入“管理费用-车耗费”、制造费用-车耗费、销售费用-车耗费科目

这些可以税前列支

可以的

这些养路费及保险费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是保险费一定要开到单位的名头。

只要合同上注明此部分费用由企业承担,就可以在税前列支。

只要有租赁合同及发票,这部分费用是可以在税前列支的。

保险费不能列支,其他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