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拍卖时以威胁其它竞标人的手段取得标的如何定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1:47:45
我们在工作中遇到这样的问题。我市一块土地通过政府途径进行公开拍卖,一方竟标人通过手段事先取得其它竟标人信息,采取威胁手段恐吓其它竞标人。在拍卖前进场前得知政府拍卖底价。拍卖过程中,这方竞标人以稍高于政府底价的价格举牌。同时,这方竞标人的手下全场起立以拍掌方式庆祝,因其它竞标人事先已被威胁,不敢再竞价。最先拍卖成功。这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性?

结论:那个违法进行竞标的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您可以向你地方上的政府监察部门举报

参考法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据说明一切。
你可以收集证据,先行举报,如经查实,其拍卖结果无效。工商部门将按照《拍卖法》第65条之规定处罚相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