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下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5:52:14
A拖欠B、C的货款,为更新设备,将自己的汽车作为抵押物从银行贷款。但销路不佳被迫停产。偿还日期到,A将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汽车作为债款给了B、C。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B、C将汽车还给银行。
这样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详细一点

判决正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从本条款可看出,A已经将自己所有的汽车抵押给了银行,银行享有了抵押权,是抵押权人,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抵押不移转抵押物,银行并没有现实的占有汽车,但A如果要处分汽车,就必须经过银行的同意,否则即使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A支付对BC的货款)是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恢复到原始状态,如果已经交付的,可以取回的,应当返还标的物,故BC 应将汽车返还,A继续承担对BC的还款义务.

正确!

抵押债权优于一般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