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 关于开证行付款期限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8:30:24
据了解 “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写明是AT SIGHT(即期)或XXX DAY AFTER SIGHT(见单后XXX天付款)。”
如果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前,发货人已将所有单据交给议付行要求付款,收货人收到货后发现货物有瑕疵,或者夸张一点货柜里面是空的,那么在L/C条款下其实收货人的利益是没有保障的!
不知道这种想法是否成立呢?

信用证付款方式的实质是单据(尤指货权凭证即海运提单)的买卖,而不是货物的买卖。因此,只要发货人(或信用证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的单据没有不符点,开证人和银行必须无条件付款(即期信用证)或承兑(远期信用证)。一般来说,例如欧洲到中国的远洋货物,都会发生单据先到而货物后到的情况,因此,在货物到港时,信用证的已经对外付款或承兑了,否则,收货人也不可能取得单据和货权,货物是否有瑕疵及相关的处理更加无从谈起。

一般来说,进口货物报关完成后,如果收货人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有瑕疵,应保持货物原始状态并立即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商检局申请进行商检并缴纳相关费用。商检局会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出具商检证明,货物瑕疵对应的是质量证书,货物短缺对应的是短缺证书。收货人在取得相关证书后,即可以此为凭证向国外发货人(信用证受益人)提出索赔。商检局的商检证书是具有国际效力的。

当然,索赔和发货人的理赔肯定是一个额外(有时甚至是漫长)的过程,需要和国外发货人做良好的沟通。如果在理赔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那就要进入仲裁过程了。

一个建议是,在和国外发货商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中对于索赔、理赔以及仲裁等事项做出详细规定,尽量有利于你们公司。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成立! 属于骗款.

可以这么说
信用证主要是保证出口商的利益的
因为在一般进出口贸易中出口商经常是不受益,或者说利益受损害的一方
所以在信用证中也把出口方叫作受益人

信用证的议付
银行核实的只是单证的信息
但不与实际货物的情况挂钩
即使实际货物存在欺骗行为,也不会造成议付的不成功

另外,信用证的使用主要是基于彼此双方对对方的信任
其中还有银行对于进出口双方的审核
所以相对来说,诈骗的可能性极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