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7:37:00
我父亲原为农民,1970结婚后有一小房,生有仨个孩子,因房子太小,1974再次申请了一处宅基地使用在[80]平方,一直使用到现在,七零年代因工作加入了城镇的集体户口,我的母亲和我们三个孩子也在1979年加入了广州市城镇户口,现问我们可以申请这两处房子的宅基地使用证吗?村里以我们没户口在村里为理由不给我们办理这两处房子的宅基地使用证,我们有什么办法吗?谢谢解答!!!

你们没有农村户口,所以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证,但是你们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可以获得房屋使用权证,继续使用该房屋。
但是假若此房屋灭失,则你们要再申请宅基地建房就不可能了。

如果过去建的房屋可是继续使用的话,可以依据《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若干规定》申请登记,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为你登记、颁证。
如果已经没有房子了,就不能登记了

农村居民所使用的宅基地权属是归村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不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发生继承问题。然而房屋等不动产是建筑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属于居民自己所有的,因此遵循“房地不分离”的原则,凡是房屋产权合法继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