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其他单位的预收货款来核销,现在这家单位要退汇,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9:59:18
我公司出口货物给安哥拉,合同要求对方先预付合同30%后面每出口一票货物再问他收出口货物的70%,如合同总额1000万日元,对方先付给我们300万,然后我们分几次发货,如第一次发货报关100万,他就付我70万,每次都是付我们70%货款,30%在预付里面扣。
所以每一票报关和收款的金额都不是一一对应的,为了退税,先核销了,因公司业务较多,拿了其他公司的报关单核销单凑数字把外汇收款核销的。本来项目结束后就挪平了,没想到这个合同后面部分取消了,不再发货,所以要退汇给人家。而退汇又要去外管局批核准件,预收货款都核销掉了,估计他们是不会批了,该怎么办呀,偶都愁死了,请大家帮我一下

不明白外汇局为什么不批呢?

首先,还是要说明,你提前结汇预收,只要有额度,或者有特批的额度,是国家政策内可行的,但是你凑关单提前核销就是不恰当的行为了,

但是,如果你这是正常的预收汇款退汇,即使已经结汇了,已经核销了,也是可以购汇办理的,

就你现在的情况来看,在办理过程中,千万要注意关单的运作,其他多的就不好说了,自己慢慢想吧,反正在外汇局办理的时候注意关单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