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薪金超额部分的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9:29:51
甲公司2008年实现利润总额为2 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工资薪酬比计税工资标准超支160万元,由于会计采用的折旧方法与税法规定不同,当期会计上比税法规定少计提折旧100万元。2008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贷方余额为50万元;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 0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4 700万元。除上述差异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和差异。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为
其中主要工资薪金超额部分的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没有计税工资的规定了。

公司2008年的净利润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

计税基础仅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年末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 0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4 7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当期会计上比税法规定少计提折旧100万元遗憾在内)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300×25%)
贷:应交税费75万元(300×25%)

加回利润总额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