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官司。。请各位帮帮看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3:12:52
我在2003年毕业后在一家私营的电脑公司工作,2005年年底离开这家公司。在此期间并未接到签合同的要求因此也没有签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我主要负责电脑对县里渠道的批发,但有一家以前一直合作很好的客户从我这领走了3台电脑。共计RMB:11610元,之后就没有还款给我们。后来经过我的多方努力,追回欠款5610元。还有6000元没有追回,但是公司老总要求我来全额赔偿损失。2005年年底我离开了公司并打了欠条。注明了欠钱的原因。直到现在也就是2008年12月份。我已经向原公司支付了2200元。还剩下3800元未支付。。原来的老总要起诉我。我想问问各位。我应当承担责任吗?假如承担。。应该承担多少?现在的劳动法有对这方面的明晰吗?麻烦各位了。。在此谢谢先!

1 不是劳动法的事,你当时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果没有损失由公司承担,跟你个人没关系。
2 虽然欠条上写明了事由,即使在法庭上公司肯定说你当时存在过错,如果不是你为什么写欠条~这欠条成了对方的证据了,具体赔多少钱要法院说了算
3 现在你去找老总协商,说你不退我钱我起诉你,这只是吓唬他,如果不行那你也没办法,这事你肯定是要付去的~

你是进行的业务行为,只要是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进行,那你就没有责任,你不需要赔偿,你老板还敢高你,你应该告他。

这个和劳动法没有什么关系。“有一家以前一直合作很好的客户从我这领走了3台电脑”,关键要看你是不是有权代表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因为你和公司没有订立任何合同,那你只有通过第三人证明你是公司的销售人员其公司默认你有代表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