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驻外办事处、分公司的设立问题,急死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9:55:54
我们是武汉市某公司想在郑州开展相关业务,是办理办事处好还是分公司好(到时见只给武汉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业务洽谈以武汉公司名义谈判算办事处还是分公司)。
办事处和分公司有何区别,都该怎样办理,急死人希望大家帮忙呀。

分公司:市场成熟了``业务稳定了``

  办事处:就是刚来这个城市发展``等等方面还不是发展很好!

  主要区别:

  分公司具备自己的财务系统``有专门的管理机制。

  而办事处不具备那么多,办事处的要求主要是发展公司业务,而分公司不但要发展公司业务,还要树立公司形象等等方面问题。

  你好,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不要建账了,否则被查到,肯定是一笔罚款!账务由“外地企业”统一处理。

  一、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第(1)项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3.连锁经营企业的纳税地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