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和商品包装有关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5:46:33
A公司的大米包装袋上有一些教人怎样科学煮米的文字,后来。B公司的大米包装袋上也有一些教人怎样科学煮米的文字,同A公司的很相似。请问B公司是否侵犯了A公司的知识产权,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觉得这个不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要注册,否则要是驰名。这个情况属于商品装潢,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混淆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有规定。
  混淆行为有两个要素。一是知名商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悉。即是卖大米的经营者和买大米的消费者知悉的。这个需要认定。二是商品所特有的包装。A公司的大米包装是否是首创是很关键的。
  对混淆行为的处罚在下面规定里。

  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