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代理词和代理意见有什么不同,最好有格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0:07:57
在法庭辩论阶段诉讼代理人作的辩论发言,是不是就是代理词或代理意见

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时职业代理人发表的。
代理意见是非法庭审理阶段的意见。

民 事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上诉人李汉婷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通过实地调查了解、查阅案件材料以及参与法庭审理,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 本案上诉人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支持。
1、上诉人李汉婷自从1982年与被上诉人孙克新换得本村门前这块承包地就一直承包耕种至今并履行承包者的权利义务已逾24年之久,是当然的使用权人,有权享受该地的承包经营权,也理应依法享有该地的征用补偿费。
2、被上诉人孙克新自从与上诉人互换承包地后,就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担任国家工商干部,且举家迁入蚌埠市,其依法无权分得农村承包地,也不可能交纳农业税。其既没有实际承包耕种土地,也没有履行承包者的权利义务。因此,孙克新根本无权领去取土地补偿费。
3、孙克新所调换上诉人原在东风村的土地,实际上是由家住东风村的孙克新内弟陆春标实际承包耕种至今(现在仍继续占有耕种)。而李汉婷从东风村嫁到淮上村,换得本村门前的这块土地,承包耕种至今并履行承包者的权利义务。这样调换以后恰好方便了双方的包耕种履行权利义务。这种状况已实际存在了24年之久。这一事实,有两村村委会证明及广大村民的认可,是不容否认的铁的事实。就是被申诉人自己也无法否认。这一做法也不违反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 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应依法撤消、改判。
1、原判仅根据“纳税通知单”即认定孙克新承包耕种土地,履行承包权利义务,有权领去取土地补偿费。这一认定,明显证据不足并与事实不符。
2、原判认为“李汉婷既不是所有权人又不是使用权人”明显违背了“李汉婷自1982年以来一直承包耕种该地至今已24年”的客观事实,是错误的。虽然上诉人没有土地权属证书,但也不能成为公然无视“李汉婷承包耕种该地至今已24年并履行承包权利义务”的客观事实的理由。而被上诉人孙克新,不但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更没有实际承包耕种土地履行承包权利义务的客观事实,更没有领取该地征用补偿费的权利。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