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提供免费停车,车掉了应该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42:50
我是一个网吧的店长,我们这里在楼下提供了免费停车,但是最近经常因为铁门被撬,电瓶车被盗,我们也赔了不少钱,但是我觉得因为我们并没有收取任何停车费用,而且我们提供的只是上网服务,对于停车只是为了给顾客带来便利,所以并不应该赔偿,请各位高手指点下啊`````
我们并没有专人看车..

看是否该营业场所派专人看管,如果仅仅是门前三包的清洁区域停车,那没有赔偿义务。如果是独门独院的营业地点,且有派专人管理车辆,那可能会有一些赔偿义务。因为后者达成了一个保管的合同,顾客来消费,营业业主派专人看管,则形成了一个保管合同,则当保管物发生意外的时候有义务赔偿。

1、根据《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如果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致使保管物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提供的是免费停车场服务,双方间形成无偿保管关系,此时超市如果能够证明其在保管过程中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重大过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就应免除停车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丢车的损失就要由其自己承担。

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