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免税权--不明白为什么这么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2:31:30
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明白为什么会有放弃免税权的企业,原因何在?

因为如果免税的话,企业是不可以抵扣进税额的,所以,如果一个企业进税大过销项很多的话免税是不合适的。
国家财政部门于2007年9月25日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但是,由于社会化大生产的连续性,使得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任何一个环节的征收或抵扣不足,都会导致链条的脱节,使得税负在不同的环节发生转移
那么,纳税人在何种情况下选择放弃增值税免税权对自身有利呢?笔者通过案例对该问题进行剖析。
一、 对“高征低扣”现象的剖析
案例:烟台得力环保集团公司是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并加工的企业集团,为一般纳税人。2007年得力环保集团——甲公司收购社会上的废旧物资价值234万元,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得力环保集团——乙公司将废旧物资加工为A型钢材,出售给属于本集团的另一制造企业——机械制造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4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68万元。根据国家财政部门国税发[2007]43号文件,该企业可以选择免税。那么该企业是否应该放弃免税权呢?我们分析如下:
得力环保集团公司如果选择免税,那么A型钢材的销售价格400万元减去成本234万元,毛利润为166万元。反之,如果得力环保集团公司选择放弃免税权,则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可以按10%的税率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那么,234万元的废旧物资的进项税为23、4万元,销项税额68万元减去23、4万元,实际税务负担为44、6万元。毛利润为400—(234—23、4)=189、6万元。比上面多盈利23、4万元(其他费用不与考虑)。也就是说,实际税务负担减轻的同时增加了公司收益。由此可见,得力环保集团公司应该选择放弃免税权。
但是如果利民环保集团——甲公司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而利民环保集团——乙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那么,问题就复杂了,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A型钢材必须按照17%纳增值税,销项税额68万元不能免税,而进项税额只能按照4%的税率计算,234万元的废旧物资进项税额为9、36万元,实际税务负担为68—9、36=58、64万元,比上面的计算高出14、04万元。毛利润为400万元—(234—9、36)==175、36万元,也不如上面高。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还是